主页
>
规范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装备产品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图 示
手机阅读
分享
总目录
问题反馈
搜索
3 认证模式
实施消防装备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 +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增加获证后的跟踪检查、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等相关要素,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上一节:
2 认证依据标准
下一节:
4 认证单元划分
目录导航
更多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认证依据标准
3 认证模式
4 认证单元划分
5 认证委托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5.2 申请资料
5.3 实施安排
6 认证实施
6.1 型式试验
6.2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
6.3 认证评价与决定
6.4 认证时限
7 获证后监督
7.1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7.2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7.3 获证后生产现场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7.4 获证后监督频次和时间
7.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7.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8 认证证书
8.1 认证证书有效期
8.2 认证证书内容
8.3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8.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8.5 认证证书的使用
9 认证标志
9.1 标志式样
9.2 使用要求
10 收费
11 认证责任
12 认证实施细则
附件 消防装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